建设工程类经典案例五
河南H公司诉S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1-12
H公司与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发电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施工合同一份。
2011年7月7日H公司进场施工。2013年4月16日,H公司与S公司对未完成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双方对施工合同的解除和已完工程量价款的金额均无异议。
H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S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S公司反诉H公司支付双曲线冷却塔的人字柱、筒壁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及赔偿因冷却塔人字柱、筒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以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等。
关于S公司反诉H公司赔偿因冷却塔的人字柱、筒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840.80923万元,一审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S公司称其年度内的发电收益为68198970.87元,每停机一天造成的损失是186846.5元。H公司认为人字柱、筒壁质量问题的修复,可以在不停产的情况下进行修复,但依据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必须停机进行处理,估计需要40-50天。据此S公司反诉H公司赔偿因冷却塔的人字柱、筒壁质量问题造成的停机损失840.80923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发包方向承包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停机修复期间收益损失,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对于S公司反诉主张的停产损失,一审仅依据鉴定意见就判决H公司承担840万元未实际发生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改判。
案涉工程被发现质量问题后,S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做了简单处理,至今未进行加固和修复,S公司反诉主张的停产损失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且H公司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积极履行维修义务,而一审法院也已经判决H公司承担加固、修复的费用,已足以弥补因工程质量问题给S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撤销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部分判项,驳回了S公司要求H公司赔偿因冷却塔的人字柱、筒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840.80923万元的诉讼请求。
我所律师运用其在建筑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及不懈的努力为委托人减损8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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